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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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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1/9/27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內容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修正問答集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南投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持有南投縣住家用
房屋明細回復單範例
新聞稿-總統公布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條文
新聞稿-房屋稅自住房屋
相關作業規定
新聞稿-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 自103年7月起房屋稅稅率與營業用同
摺頁電子展示架
->
房屋稅修法宣導摺頁
修法目的暨立法理由:
一、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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