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遺產稅證明書上,同一縣市第1筆土地或房屋所在總(分)局或分處為查欠機關。
(二)由受理機關將遺產稅證明書傳真至不動產所在地之查欠機關聯絡窗口查欠,查無欠稅時,由查欠機關於遺產稅證明書影本上加蓋「地方稅聯合查欠專用章」章戳及承辦人職章,並回傳遺產稅證明書至受理機關;如查有欠稅時,由查欠機關填寫「繼承案件代辦地方稅查欠回復單」,將回復單傳真至受理機關。另將查欠案件登錄於「繼承案件代辦地方稅查欠傳真登記表」,以利追蹤及統計。
(三)受理機關根據查欠機關查復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1.查無欠稅時:
受理機關於遺產稅證明書上加蓋「地方稅聯合查欠專用章」章戳,查註「截至 年 月 日止查無欠繳 縣(市)地價稅、房屋稅。□開徵期請地政機關查驗 年 稅繳納收據」,並加蓋受理機關承辦人職章。
2.查有欠稅且申請人已檢附補發繳款書之相關證明文件時:
(1)由受理機關審核證明文件後補發繳款書,並於繳款書上蓋受理機關承辦人職名章後,交申請人繳納,繳清欠稅後,受理機關再按陸、五、(三)、1方式辦理。繳款書如須延期者,由查欠機關線上展延繳納期限。
(2)查欠機關查有已移送之欠稅時,受理機關輔導申請人回原機關辦理。
3.查有欠稅但申請人無法提示補發繳款書之相關證明文件時:
受理機關輔導申請人回原機關辦理。
(四)因特殊原因,致查欠機關無法立即查欠回覆者,由查欠機關電話通知受理機關視案件情況,得請申請人稍後取件或輔導回原機關辦理。
(五)補發繳款書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參照全功能服務櫃檯作業手冊之規定。
(六)雙方機關設繼承案件代辦地方稅查欠聯絡窗口,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七)受理機關應將查欠機關回傳之證明書或回復單連同核章後之遺產稅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資料,裝訂保管,每月創號歸檔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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