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促各單位,加強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依據「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行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暨「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實施要點」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 |
本局總收文單位收文後應將人民陳情案件送研考單位登記列管,並追蹤管制。 |
四、 |
本局總收文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應審填詳查權責單位交付辦理,各單位不得拒收,如非本單位權責者,應由收受單位敘明理由逕移主辦單位,並副知研考單位或退還總收文單位改分。 |
五、 |
人民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並送會研考單位登記銷案後結案: |
(一) |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
(二)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二次以上,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 |
陳情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
(四) |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單位,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單位陳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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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人民陳情案件,如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受理單位應說明法令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情人;其內容複雜或涉及數單位者,應邀請相關單位,陳情當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至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婉轉勸導陳情人逕向當地縣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居間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
七、 |
人民陳情案件,受理單位轉行其他單位辦理者,應副知陳情人及研考單位。 |
八、 |
人民陳情案件,除法令另訂有時限者外,其處理時限為十四日,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及研考單位;但如案情特殊或涉及數單位業務須會勘協調者,應簽由局長核准得以專案處理,期限為二個月,並副知陳情人及研考單位;研考單位對展期或專案處理案件,應繼續列管追蹤限期辦理結案。 |
九、 |
人民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
十、 |
民眾以電話或口頭方式陳情時,受理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陳訴內容詳予記錄並依規定辦理,利用其他電子媒體陳情時亦同。 |
十一、 |
人民陳情案件,逾期處理而有積壓責任者,由研考單位依「南投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之規定,簽請處長核定予以懲處。 |
十二、 |
各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時,其陳情書均應隨稿歸檔。 |
十三、 |
研考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得視案情需要隨時實地查證或交換意見,以防疏漏及規避列管情事,並應協助主辦單位解決困難,增進處理時效。 |
十四、 |
為加強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效,研考單位應將逾期未結案件分別催辦;每年年終結束後並得對處理績效較佳及較差之單位專案簽陳局長核定辦理獎懲。 |
十五、 |
本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