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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土地增值稅]
一、線上申報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需可使用自然人憑證)
二、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
→線上填寫申報書 (請依式填妥並列印,或直接列印下方申請書表填妥後臨櫃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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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表及範例 |
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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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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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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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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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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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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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調整原地價)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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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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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設籍人有租賃關係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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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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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曾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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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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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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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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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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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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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專用書表 |
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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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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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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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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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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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直撥)退稅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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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調整原地價)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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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設籍人有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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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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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具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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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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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稅曾否享受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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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三、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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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書面申請: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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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出售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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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四、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五、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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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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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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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網路申報1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二、自用住宅土地:
(一)適用一生一次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4.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5.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二)適用一生一屋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4.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5.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三、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四)捐贈文書
(五)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六)法人章程
(七)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四、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1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二)主管機關核發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取得方式之證明文件
(三)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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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7天
二、自用住宅土地:20天
三、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18天
四、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般:7天
特殊:26天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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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回土地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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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原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不課徵證明書)
三、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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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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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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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三、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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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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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改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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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視同農業用地: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1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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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7天
特殊: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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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立法院於94年1月21日修正通過土地稅法第33條條文,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由原先的%、50%、40%調降為40%、30%、20%,其中另增訂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下同)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40%之規定。上述條文業於94年1月30日奉總統令公布,並自94年2月1日生效。
又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屋」修正案,由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修正後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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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行事曆 |
稅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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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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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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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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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開徵 |
申報: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
定典權時於訂定契約日起 |
1申報:30日內填具現值
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及有
關文件申報
納稅:接到稅單之開徵
始日起30日內繳納月30日 |
開徵日期應以稅單通知繳納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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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務事項提要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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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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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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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1 |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9 |
22 |
適用特別稅率之減免地價稅土地應於此日之前提出申請。 |
11 |
1 |
103年地價稅開徵起始日。 |
11 |
30 |
103年地價稅開徵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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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率 |
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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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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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百者】×稅率(20%)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1%以上未達2%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
第三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 |
10% |
1.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
2.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者((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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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罰則 |
違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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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倍數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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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 |
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移轉現值在新台幣100萬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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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相關重要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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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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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說明:買賣雙方填具土地現值申報書檢附有關證件共同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 、不課徵證明書)交納稅人;不符規定者通知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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