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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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便民措施暖心上路!身心障礙者本人名下供自己使用之車輛,稅務局主動核准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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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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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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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新聞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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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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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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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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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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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簡化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自今年8月起稅務局經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資料,本縣車輛符合該規定者,稅務局主動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稅務局近日陸續寄出核定公函,如身心障礙者有疑義,可再向該局查詢確認或更正。
稅務局說明,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生效日及稅額為: (一)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但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仍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辦理免徵手續。至於身心障礙者本人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如申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為免稅車輛者,則以申請日為準,適用免稅。
稅務局又說,身心障礙者本人的車輛經該局主動核定免稅案件,如有溢繳108年期稅款情形,該局亦會主動辦理退稅,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課徵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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