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加附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查驗後退還)、影本(貼印花部分)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所有權人須檢附印鑑證明
(三)其他案件:
1.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5.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四、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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